办理课程免考操作程序
1、考生于报名期间(截止时间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在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所需提供的材料为:
(1)出示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已毕业的自考生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生学籍卡);未毕业的自考生凭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原件;非自考生持毕业证、肄业证、退学证、身份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册或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
(2)将(1)所列的有关复印件附于免考申请表后。
(3)非自考生的成绩册或学籍档案复印件可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但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材料中的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3、县(市、区)自考办接受考生的申报材料后,庚即对考生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实(1)、(2)所列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已验原件无误,验证人签名和日期"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县(市、区)考办将已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意免考)的材料按原所学课程的性质分为四大类:自考生,自考毕业生(含已停考专业但未毕业及未停考但因计划、准考证号调整后必须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的考生),外省转入自考生,非自考生。按准考证号由小到大排序后分别录入(按省考办统一下发的程序)计算机生成免考库。对自考生所有课名(录入课码后自动生成)、课码均应按调整计划后的新课码、课名进行填写、录入,否则计算机不能判别;对于其它类的考生,原所学课程只填录入课名不填录入课码(但要求免考的课程必须写新课码、新课名)。录机结束经校对无误后打印出相应的名册。其样表分别见附件一、二、三、四。县(市、区)考办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为2月25日前,下半年为8月25日前),将考生的免考材料,免考名册、免考库分四类上报市(州)自考办。
4、市(州)自考办、收到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庚即进行复审。并签署具体意见,若不同意免考,则从电子库中清除相应内容;若所有课程意见均不能免考,则取出书面材料并从电子库中完全清除。经汇总后将免考书面材料(含名册,其样表见附件五、六、七、八)、电子材料(免考库)分四类上报省自考办。
5、省自考办接受市(州)自考办上报材料的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对同意(或部份同意)免考的,在签署意见后录机,并打印出《课程免考证》(一式二份)。对于完全不同意免考的的在签署具体意见后,不仅将原材料退回市(州)考办,还将打印出《未准予免考课程通知单》。省考办在审查、录机工作结束后,将《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已免考电子库,已免考名册(分四类、样表见附件九、十、十一、十二)及未《准予免考课程通知单》各一份分四类按序号交市(州)自考办,另一份由省考办存档备查。市(州)自考办将《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未准予免考课程通知单》及打印出的县(市、区)已免考名册(样表见附件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县(市、区)自考办。县(市、区)自考办将《课程免考证》、《未准予免考课程通知单》交考生,课程免考申请表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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