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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加一月和七月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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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各主考院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省开考近二十年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它以其开放灵活、学用一致、费省效宏、工学矛盾小等诸多优势爱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以其严格的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确保了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赢得了较高的社会信誉。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强。为了适应不同类型报考人员的需求,增加考生的考试机会,缩短人才培养周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根据全国考办考委办(200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省自考委、省教育厅经研究决定: 一、从二00三年起,我省每年增加两次自学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以后可能调整为六月)。增加的两次考试与全国一月、七月考试以及我省高教自考应用型专业考试同步进行,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同题同卷考试。 二、一月和七月考试的课程,分别是上年十月和同年四月已经考过的部份课程,即为上次考试部分课程的重考。一月和七月主要安排各专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课)、基础课、主干专业课的考试。 三、凡已参加过自学考试的(即已有准考证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一月和七月的考试,目前暂不接受新考生报考。 四、一月和七月考试,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部分考生较多、办考条件较好的县(区、市)设置考场。在哪些县(区、市)设置考场,由市州自考委根据考生数量(包括应用型专业考生)及其分布、办考条件来决定,并报省自考委备案。 五、由于市州经济、教育基础的差异和自学考试工作的不平衡性,各市州何时启动一月和七月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市州自考委决定并适时报告省自考委。 六、一月和七月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届时由省自考办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务必按照省上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作,统一考试标准和纪律,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 |